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参与,充分发扬民主,反映民意、集中民智,增加工作透明度,现将《连州市举报非法采矿奖励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在连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,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。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,于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、传真或信函的方式,将意见反馈到连州市国土资源局。
电子邮箱:lzgtzyjc@163.com
传真号码:0763-6638557
邮编号码:513400
地 址:连州市北湖路38号
附件:连州市举报非法采矿奖励办法(征求意见稿)
连州市国土资源局
2018年5月11日
附件
连州市举报非法采矿奖励办法
(征求意见稿)
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,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,加大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,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任何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非法开采行为进行举报。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行为包括无证开采、越界开采、以采代探、非法毁林开采等。
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、书信材料或者上门的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。
第四条 设置专门机构、专门人员负责举报非法开采采矿产资源的受理、处理、督办工作。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举报中心为举报非法采矿行为的受理机构,举报电话为:13501455668 0763-6638557。
第五条 举报中心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做好登记,并填写《矿产资源非法开采举报案件单》移交查处机构。举报人现场举报非法开采正在进行的,查处机构要立即组织力量查处;对非法开采事后举报的,查处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到现场核实查处。
第六条 矿产资源非法开采举报案件应限时查处、结案。现场举报的案件,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;对非法开采事后举报的案件,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;填写《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案件事实认定书》,举报属实的由举报中心工作人员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。
第七条 举报非法采矿的奖励标准为:每宗奖励100-2000元。
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,原则上对第一顺序举报人进行奖励。
第九条 举报人应自举报中心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,到国土资源部门领取举报奖金。逾期没有领取的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无法联系举报人的,视为自行放弃。
第十条 国土资源局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进行保密,对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,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泄密者的责任。
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应受理而未受理,或未按规定时限、程序将举报案件移交查处机构,未按规定时限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、未按规定兑付奖金的;查处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并回复受理机构,情节严重的,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。